導讀: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xié)議,經法院審査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fā)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yè)的機會。
什么是破產和解?咱們一說到破產,很大部分人都會先想到一個企業(yè)賠本破產,其實并不全是如此,破產和解其實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一些會議協(xié)商達到雙方表達意思一致,和解的自由度很大,但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才可以通過。接下來律圖小編給你介紹分析。
一、破產和解的概念
破產和解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
債務人
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在法院許可后,債務人和
債權人
之間就債務人延期清償
債務
、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xié)議,經法院認可后終止破產程序,從而預防企業(yè)破產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可以分為兩種類型: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的和解和進入破產程序之后的和解。
二、破產和解的特征
1、破產和解要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2、破產和解的終止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基礎;
3、和解協(xié)議應當經過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優(yōu)先于破產程序;
5、和解程序的優(yōu)先效力具有相對性。
三、破產和解內容、必備條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產企業(yè)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于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為,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么,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于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
債權人會議
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并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后。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并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著要繼續(xù)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