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寫明企業(yè)法人的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以及電話號碼和郵政編碼,不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分別寫明各自的基本情況,債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以及電話號碼和郵政編碼。
破產財產
異議書
取回權申報材料清單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
明書
茲 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 職務,系本
公司法
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二○一五年 月 日
授權委托書
(取回權申報專用)
委托人: 受托人: 因浙江漢鑫工貿發(fā)展有限
公司破產
重整一案,現委托下列人員作為我方(本人或單位)
的
代理
人。
代理權限如下:
1、代為申報取回權、與管理人核實、確認取回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取回權);
2、代為取回、受領標的物;
3、代為行使權利人的其他權利,代為履行權利人的其他義務。 代理期限: 委托日起至申報標的物全部處置完畢之日止。 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方
相關知識:規(guī)定的破產財產有哪些
第六十四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
債務人
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六十五條 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
知識產權
等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在
破產清算
中予以分割,債務人分割所得屬于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六條 債務人的開辦人
注冊資金
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七條 企業(yè)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
土地使用權
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對價,該財產仍屬于破產財產。
第六十八條 債務人的財產被采取民事
訴訟
執(zhí)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執(zhí)行的或者未執(zhí)行完畢的剩余部分,在該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zhí)行應當執(zhí)行回轉的財產,在執(zhí)行回轉后列入破產財產。
第六十九條 債務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財產。
第七十條 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于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條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
抵押
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或者優(yōu)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
賠償金
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guī)定存在優(yōu)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或者優(yōu)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
產權過戶
手續(xù)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yè)工會所有的財產。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的財產,財產權利人有權取回。
前款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已經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僅能以直接損失額為限申報債權;在破產宣告后因
清算
組的責任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
債務人轉讓上述財產獲利的,財產權利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等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