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件回放:2002年,某百貨商店以優(yōu)惠價格兼并了行將破產的一家食品公司。在《職工安置協(xié)議》上,雙方約定:商店全面接受、安置食品公司的員工,并將其與商店職工同等對待,配送股金10000元,以替換員工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其后的幾年,這幾十名原食品公司的職工不但每
案件回放:2002年,某百貨商店以優(yōu)惠價格兼并了行將破產的一家食品公司。在 《職工安置協(xié)議》上,雙方約定:商店全面接受、安置食品公司的員工,并將其與商店職工同等對待,配送股金10000元,以替換員工應得的
經濟補償金
。
其后的幾年,這幾十名原食品公司的職工不但每年依據上述協(xié)議領取1000元左右的紅利,而且一直參與了該商店董事會的選舉、重大事項的表決等管理活動。但是,由于法律意識的欠缺,這部分職工一直沒有進行股東登記,也沒有辦理有關出資手續(xù)。只是在后來的增資中,將股權登記在了商店董事長的名下。
后來董事長意外身亡,商場內部隨之上演了一場空前的股權爭奪戰(zhàn)。在這場拉鋸戰(zhàn)中,商店單方出示 《職工安置補充協(xié)議》,主張這幾十名職工的股權不能轉讓;如果轉讓,商店將無償收回。對此,職工并不認可。于是一紙訴狀將商店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職工安置補充協(xié)議》無效,依法確認這些職工的股東地位,以及其享有的商店股權合法有效。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商店向職工配送的 “股金”,僅是這些職工在職期間對該部分 “股權”享有的部分收益權和表決權,僅是商店承諾給予該部分職工福利性的待遇,并非公司法意義上的完整股權。且在其離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
解除合同
而離崗或離開時自動無條件地無償收回,自離崗或者離開之日起不再享有任何性質的權利。因此,該部分職工獲得的是基于協(xié)議約定而產生的財產性權利,并沒有取得因出資實際所享有并應該享有的股東權利。
專家看法:北京奕明
律師事務所
律師涂志闡明了這樣的觀點:根據約定,商店在取得破產財產所支付的對價里包括了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并未由商店向職工實際支付,而是直接轉為職工對商店的出資?!堵毠ぐ仓脜f(xié)議》實際履行后,也就意味著這幾十名職工對商店實際出資到位。涂志認為,安置協(xié)議中顯示 “為每名員工配送股金10000元”,事實上不是配送,而是這些員工基于實際出資取得的股權。如果說是帶有福利性質的配送,性質上屬于
股權激勵
,公司為此首先要回購部分股權,再將收購的股權單方面配送給員工。
而在本案中,商店實際上取得了相關的財產權利,其中包括食品公司員工所喪失的經濟補償金,而這部分股權也恰恰彌補了商店欠繳的部分資本。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商店股東會對該部分職工出資的行為卻持否定態(tài)度,決議欠繳出資由公司自有資金補足并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這種 “虛資”面臨合法性考驗。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保樹給出的意見是:公司以自有資金補足股東欠繳的出資,會直接導致公司資本虛假,此舉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該決議是無效的。同時,該決議否認了食品公司在職職工實際出資的事實,剝奪了他們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嚴重侵害了公司、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對于本案,兩位專家一致認為,商店當初兼并過程中的配股行為,在公司內部事實上形成了 “顯名股東”和 “隱名股東”,而這些 “變通”在我國法律上還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導致權利歸屬的模糊和爭議。而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企業(yè)兼并改制中都有存在。
“雖然兼并程序不規(guī)范,但不能因此就輕易抹殺職工出資的事實。而商店股東會為爭奪公司的經營權而集體違法,才是本案職工股權爭議產生的根源所在。”涂志強調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