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現(xiàn)實生活中,當公司的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時需要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同時如果是股東變化,也需要在內(nèi)部的股東名冊上進行變更。那么如果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為準呢?因此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于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為準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以工商登記為準。
股東名冊
對外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股東名冊只對內(nèi)部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
登記對抗主義
原則,公司登記機關的資料具有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時,應以工商局登記的股東信息為準,這樣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保證交易安全。
二、股東名冊具有的法律效力
股東名冊具有以下效力:
(一)在與公司的關系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
出資證明書
,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兩大法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二)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明確規(guī)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三)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由于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fā)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余財產(chǎn)、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并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內(nèi)容
有限責任公司
的名冊,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般來說,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分別產(chǎn)生不同的效力,股東名冊具有對內(nèi)的對抗效力,而工商登記主要是對外的對抗效力。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股東名冊和工商登
記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的相關內(nèi)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