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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

一人有限公司(下稱“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獨立人格極其脆弱,稍有不慎,創(chuàng)業(yè)便會演變?yōu)橐粓鰝€人資產清零的災難。本手冊將直擊一人公司運營中財務混同、治理缺失、合規(guī)塌方三大核心風險帶,提供可落地的風控解決方案。第一章 財務混同:擊穿有限責任的第一利器一人公司最致命的陷阱在于股東極易混淆個人與公司財產邊界。法院裁判中,以下行為直接觸發(fā)“人格否認”:? 資金混同七大高危場景股東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營業(yè)收入(如客戶將貨款打入老板微信/支付寶)用個人信用卡支付大額采購款(超過單筆5萬元且無借款協(xié)議)公司資金無憑證轉入股東賬戶(備注“周轉款”但無利息約定)股東隨意支取公司資金用于家庭消費(如直接刷卡支付子女學費)以股東名義購置資產登記于個人名下(汽車、設備用公司資金購買但權屬歸個人)財務報銷替代股東分紅(虛列大量“辦公費”沖抵利潤分配)混淆債權債務主體(個人借款謊稱公司借款,反之亦然)? 風控路徑:資金隔離四道防火墻① 開設獨立賬戶并強制公對公結算    √ 所有收支必須通過公司賬戶(注銷股東個人收款二維碼)    √ 股東借款需簽書面協(xié)議并支付利息(年化參考LPR)② 建立股東消費報銷清單    √ 禁止報銷醫(yī)療、教育、娛樂等私人支出    √ 單筆超1萬元消費需附憑證+事由說明③ 委托第三方每月進行資金流水交叉核驗    √ 會計事務所或財稅平臺比對公私賬戶④ 資產權屬登記清晰化    √ 公司資金購置固定資產必須登記在公司名下第二章 治理失效:一人決策的合法性危機一人公司無需設立股東會,但“股東決定即公司意志”的便利性暗藏程序黑洞:? 五大程序違法重災區(qū)重大事項未形成書面決定(《公司法》第61條:股東決定需書面簽署)關聯(lián)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股東與公司交易未評估價格公允性)未經審計即進行利潤分配(造成資本侵蝕)未建立完整財務會計制度(稅務簡易申報≠可缺失內賬)未按規(guī)定編制年度財務報告? 風控路徑:強制制衡機制設計① 簽署動作標準化    √ 所有股東決定使用固定模板:      “依據(jù)《公司法》第六十二條,本人作為XX公司唯一股東,作出如下決定:”② 引入合規(guī)官季審機制    √ 聘請法律顧問每季度審查決議合法性③ 建立關聯(lián)交易特別程序    √ 交易前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價格評估報告④ 年度審計不可豁免    √ 即使小微企業(yè)也需出具審計報告(可簡化版但須完整)第三章 合規(guī)塌方:一人擔責的連鎖反應? 高頻引爆點(含民事、行政、刑事三重風險)公司偷漏稅 → 股東承擔補繳+罰款(稅額50%以上)債務糾紛中無法提交財務賬冊 → 直接推定財產混同環(huán)保/安全違規(guī) → 股東作為負責人被行政拘留員工工傷賠償不足 → 執(zhí)行股東個人存款知識產權侵權 → 股東被列為共同被告未依法清算即注銷 → 股東承擔全部債務? 風控路徑:建立核心合規(guī)清單① 稅費零容忍清單    √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必查三流一致(資金/貨物/發(fā)票)    √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含股東分紅)② 債務風險隔離預案    √ 單筆超50萬元負債需提供擔保物評估報告③ 法定清算程序強制啟動條件    √ 虧損達注冊資本50%時啟動應急清算評估第四章 債務傳染:家企聯(lián)體崩潰的終極防御? 家庭財產保衛(wèi)戰(zhàn)核心策略婚前財產協(xié)議(明確公司股權屬于個人財產)房產代持風險規(guī)避    √ 禁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易被認定惡意轉移)    √ 父母代持需公證代持協(xié)議+資金溯源證明家庭備用金賬戶獨立存管    √ 預留24個月基本生活費(不被執(zhí)行賬戶)人壽保險架構設計    √ 投保人為父母(非股東),受益人指定子女第五章 動態(tài)風控系統(tǒng):一人公司的生存時間表階段 必做動作 風險掃描重點注冊時 ? 注冊資本實繳并驗資留存憑證 避免認繳天價資本? 向稅務提交《財產獨立經營承諾書》 運營第1年 ? 建立公戶流水與個人賬戶隔離臺賬 資金往來備注規(guī)范性? 每季度打印全部銀行對賬單加蓋公章存檔 年收入500萬 ? 引入外部審計(即使免稅也需進行) 成本異常抵扣項? 購買董事責任險(保額不低于年收入) 債務危機期 ? 立即停止股東借款 避免新增混同證據(jù)? 委托清算組接管財務印鑒 終章:有限責任的生存法則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保護猶如一層薄冰,唯有極致的自律才能避免墜入債務深淵。當您完成以下三項壓力測試,方稱得上真正駕馭風險:? 模擬法院查賬:能否在3小時內提供連續(xù)3年完整賬冊且無公私混同?? 債權人狙擊測試:個人房產、配偶存款、子女賬戶是否全部有抗辯隔離證據(jù)?? 合規(guī)瞬時響應:環(huán)保/稅務/勞動稽查突然上門時能否半日調齊所有文件?記?。涸诜ü傺壑?,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不是默認權利,而是需要自證清白的特權。 當創(chuàng)業(yè)的激情遇見冰冷的法條,唯有把制度設計當作生死防線,才能讓夢想不被債務的火海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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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獨資承擔連帶責任嗎自然人成立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要不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依據(jù)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出現(xiàn)人格混同情形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條件新《公司法》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即:(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以上這些基本條件同樣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具體來說,《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幾點不同規(guī)定:(一)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較高規(guī)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二)股東的出資期限。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繳足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一期出資后,余下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足(投資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內繳足,其他公司在兩年內繳足);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論注冊資本是等于還是高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均要一次繳足,不能分期出資。(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根據(jù)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的章程由股東一人制定。(四)關于公司組織機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方面是“三權分立”的,即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三者之間各有職權;而根據(jù)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會的職權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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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材料及流程是怎樣的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股東為企業(yè)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yè)法人的,提交事業(yè)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資格證明。)5、股東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6、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依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依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8、住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zhèn)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zhèn)房屋的,提交當?shù)卣?guī)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將住宅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屬城鎮(zhèn)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yè)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將住宅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zhèn)房屋的,提交當?shù)卣?guī)定的相關證明。)9、《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0、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1、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二、申請一人公司的具體流程1、核名: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yè)(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fā)一張“企業(yè)(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蛘咴诠ど叹志W站上進行網上核名,首先進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點擊網上登記(首頁左側)====》進入到用戶登錄界面點擊新用戶注冊====》進入到用戶注冊界面,填寫登錄信息和用戶基本信息====》返回到用戶登錄界面,用剛才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根據(jù)要求進行填寫提交就可以了。特別提醒公司名稱網上核準一次性可以提交名稱,根據(jù)您的喜好順序進行填寫,當?shù)谝粋€不通過時,會繼續(xù)核準第二個,以此類推。多提交幾個公司名稱的話,主要是為防止公司重名,節(jié)省辦理時間。2、開立公司驗資戶:所有股東帶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錢到銀行,帶上公司章程、工商局發(fā)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用于驗資的錢、空白詢征函表格,到銀行去開立公司帳戶,你要告訴銀行是開驗資戶。3、存注冊資金:開立好公司帳戶后,各個股東按自己出資額向公司帳戶中存入相應的錢。4、辦理驗資報告:拿著銀行出具的股東繳款單、銀行蓋章后的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5、交工商設立資料: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fā)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jiān)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后,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驗資報告一起交給工商局。6、拿營業(yè)執(zhí)照7、刻章: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財務章。8、辦組織機構代碼證: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9、辦稅務登記證:到當?shù)囟悇站稚暾堫I取稅務登記證。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10、開基本戶(納稅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11、申請領購發(fā)票:銷售商品的公司,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fā)票,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fā)票。閱讀完以上內容,相信讀者對一人公司的登記及所需材料有了一定的了解,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登記中應當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材料。讀者如果對此還有疑問,螢火法務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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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1個),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3.股東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6.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流程第一步:核準名稱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現(xiàn)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第二步:提交材料操作:核名通過后,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后,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結果:收到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第三步:領取執(zhí)照操作:攜帶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結果: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第四步:刻章等事項操作: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fā)票章。結果:公司注冊完成。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條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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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那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國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相關制度規(guī)定,具體分析一下。一、規(guī)范設立條件《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边@一規(guī)定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公司。二、最低資本金制度《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立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出資比傳統(tǒng)形式公司的出資額要高出許多,還規(guī)定出資方式應當為人民幣并且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2014年實行注冊資金認繳制,取消最低注冊資金。三、規(guī)定必要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這一規(guī)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債權人對其進行監(jiān)督。四、建立公司財務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边@一規(guī)定可以及時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財務狀況,防止一人公司進行自我交易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混同,加強了對一人公司財物的監(jiān)督,能更好的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五、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一規(guī)定引進了國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目標這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我國公司法為了限制一人公司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現(xiàn)象,加強對一人公司的管理,引進了由美國率先創(chuàng)設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以達到對公司人格濫用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因此,關于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具備上述五個條件,即規(guī)范設立條件、導入最低資本金制度、規(guī)定必要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建立公司財務制度和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同時還要符合《公司法》各項法律規(guī)定。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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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那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國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相關制度規(guī)定,具體分析一下。一、規(guī)范設立條件《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边@一規(guī)定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公司。二、最低資本金制度《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立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出資比傳統(tǒng)形式公司的出資額要高出許多,還規(guī)定出資方式應當為人民幣并且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2014年實行注冊資金認繳制,取消最低注冊資金。三、規(guī)定必要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條和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這一規(guī)定提高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債權人對其進行監(jiān)督。四、建立公司財務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边@一規(guī)定可以及時了解一人公司的年度財務狀況,防止一人公司進行自我交易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混同,加強了對一人公司財物的監(jiān)督,能更好的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五、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一規(guī)定引進了國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目標這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我國公司法為了限制一人公司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現(xiàn)象,加強對一人公司的管理,引進了由美國率先創(chuàng)設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也稱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以達到對公司人格濫用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因此,關于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具備上述五個條件,即規(guī)范設立條件、導入最低資本金制度、規(guī)定必要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建立公司財務制度和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同時還要符合《公司法》各項法律規(guī)定。以上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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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承認了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的合法地位。 原《公司法》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投資主體(除 國有獨資公司 外)。 新《公司法》修訂,增加了允許一個自然人、一個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jù)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種形式: 一是自然人獨資:是指國家公務員除外的有 完全行為能力 的自然人一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是法人獨資:是指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yè) 、合伙企業(yè)因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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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tǒng)意義的公司強調的是資合性和社團性,即股東必須為復數(shù)。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實質上的 一人公司 比比皆是,名義上雖然有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股東,但實質上只有一名股東,因此原《公司法》禁絕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實際上也是名存實亡。 一人公司雖然看起來似乎否定了公司的資合性和社團性,但是并沒有否認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更沒有否認公司本身的法人性。 一人公司仍是獨立法人,具有完全 民事權利能力 、 民事行為能力 和 民事責任 能力。在法律上明確承認一人公司合法存在,不但有利于鼓勵公民和企業(yè)的自主創(chuàng)業(yè),吸引民間資本,擴大投資渠道,而且就一人公司專門設置了制度以防止濫用一人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債權人的情形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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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本節(jié)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規(guī)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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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屬于 有限責任 公司。因此,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guī)定,都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作了一些特別規(guī)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是 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則為3萬元。 三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 四是1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五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 六是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由股東制定。 七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但享有股東會的全部職權。 八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九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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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不設股東會。 2、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人數(shù)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 有限責任 公司,可以設一名 執(zhí)行董事 ,不設董事會。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必要。 一人公司 經營資本不多;另外為了經營上的事務和權力集中,組織上大多僅有該單一股東自行兼任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因此一人公司沒有必要增聘其他人擔任該公司的董事,否則不僅造成權利分散的結果,而且必然因此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一人公司的董事會是否設立由該公司依其需要而定,法律沒有強制要求該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 3、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人數(shù)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所以一人公司的監(jiān)事會是否設立由該公司依其需要而定,法律沒有強制要求該公司必須設立監(jiān)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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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公司,股東,財產,承擔,債權人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稱為“刺破公司面紗”。新《公司法》第20條從宏觀上規(guī)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第64條又從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的角度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其實質內容有二:一是財產獨立;二是責任獨立。其中,財產獨立是責任獨立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公司的責任獨立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公司的獨立責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獨立地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二是股東的 有限責任 ,即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可說是公司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對經濟的發(fā)展曾起過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不足。 一人公司 之所以受到攻擊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鑒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較為薄弱,如果股東濫用其有限責任,將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股東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除外。 與新公司法第20條相比,一人公司中股東的責任更大。在第20條中,鑒于列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具體行為較為困難,新《公司法》只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至于具體的認定則有待司法解釋及實踐的解決,表明了立法者的謹慎態(tài)度。而第64條則規(guī)定了股東的舉證責任,股東若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民法基本原理,連帶責任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是 共同責任 ,二是補充責任,雖然立法未有明示,但是從立法目的上看股東應承擔共同責任,即唯一股東與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公司債權人得就其二者擇其一求償或連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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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公司作為一種新型的公司形態(tài),一方面反映了現(xiàn)實社會的客觀需要,另一方面對傳統(tǒng)公司理念構成了極大的挑戰(zhàn)。一人公司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法律的逐漸認可,但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未有規(guī)定,表現(xiàn)了立法的滯后性。各國公司法之所以將一人公司納入法定的公司范疇,是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有機結合。經濟學之企業(yè)、公司理論有助于我們設計合理的一人公司相關具體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動態(tài)化便是其直接表現(xiàn),所謂公司資本制度的動態(tài)化強調公司相關信息的及時公開,以保護相關利益人的權益。 關鍵字: 一人公司 立法比較 經濟分析 我國《公司法》即將進行修改之際,一人公司成為學界討論的焦點,學者對其如何加以完善提出諸多有益的建議,在公司具體制度的設計上也有不少創(chuàng)新,但總的來說對于這一新的問題有待深入的探討。本文欲借助經濟學有關企業(yè)、公司理論透視一人公司本質,通過經濟學和法學的互動分析,把握一人公司立法的脈動,以期對我國《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一人公司概述所謂一人公司,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者是股份)的公司,具體表現(xiàn)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人們通常將其稱為“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一人公司相對于其它公司形態(tài)而言,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一是股東的單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東僅有一人;二是公司財產的高度集中性,公司的全部出資或股份被公司的惟一股東完全所有。學理上通常將一人公司分為廣義的一人公司和狹義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公司,包括被一個自然人、法人或單個財政主體所控制的公司,比如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一人獨資公司等。而狹義的一人公司是指設立時股東為一人,或者股權變動及股東人數(shù)變化致使股東只剩一個自然人的情況。根據(jù)一人公司的不同形成方式,可將其分為兩大類別:(1)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包括公司設立時僅有一人的一人公司和因公司變更而產生的一人公司(譬如因股份的轉讓、贈與等原因)。(2)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東人數(shù)在形式上雖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但公司的出資或者股份實際為一人所控制。本文所要探討的一人公司是嚴格以一個自然人為核心的一人公司,區(qū)別于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等意義上的“一人公司”。 大陸法系國家以及繼受大陸法律傳統(tǒng)的中國,傳統(tǒng)理論將公司法人的本質概括為社團性,公司的一大特點便是公司股東的復數(shù)性。一般來說,公司作為法人,其基本法律特征有二:一是它的主要團體,二是它的獨立法律人格?!?」(P1)有關團體必備要件的規(guī)定可追溯至羅馬法,羅馬法律規(guī)定:“為了形成一個真正的團體,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團體,必須有數(shù)個為同一合法目標而聯(lián)合并意圖建立單一主體的人,至于成員的數(shù)量,三人即可建立一個團體?!薄?」(P52)傳統(tǒng)公司理念極其強調公司設立主體的共同意志,團體意思是公司設立行為的必備要件,在允許設立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之前,各國公司法均規(guī)定公司設立主體為復數(shù)。傳統(tǒng)法學理論關于公司的本質的認識有以下幾種學說,契約說、單獨行為說、共同行為說等學說,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強調公司設立主體的多元是公司本質。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打破了傳統(tǒng)的公司法人理念,為此有一些學者為了維護傳統(tǒng)“公司是社團法人”的公司理念,相繼提出了一些學說對傳統(tǒng)公司理念進行修正,主要以潛在社團說和股份社團說為代表。與此相對的是有些學者否定一人公司的社團性,并形成公司財產說、特別財產說、股份公司社團說、有計劃的、永續(xù)的一人公司否定說等諸多學說?!?」(P106) 無論是從公司理論的角度考察,還是從社會現(xiàn)實的角度探究,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對于公司社團性形成挑戰(zhàn)。但是一人公司的存在是無法改變的客觀社會現(xiàn)實,因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存在,不僅有適于一人公司產生和發(fā)展的土壤,而且迎合單一投資者對公司有限責任的追求。理論上公司作為組織,強調公司是獨立于出資人的實體,這就是公司及其他法人實體的本質,這樣可以表現(xiàn)不同公司的共同性,略去公司現(xiàn)象的個別屬性,更加迎合社會經濟生活的發(fā)展要求。同時,也強調了公司法人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即使一人公司,其公司與出資人也必須相互獨立?!?」(P107)成員多數(shù)性,這一社團組織固有的傳統(tǒng)屬性及其作用,已在公司的實際運行中,減化為立法機關可以考慮其取舍而無礙大局的程度。隨著法人觀念的強化,立法應該更注重于法人實體本身的獨立存在和活動,而忽略其組成成員的狀況,公司股東人數(shù)的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是獨立于股東而生存和發(fā)展的。法人財產獨立和法人參加者承擔有限風險的公司理念,可以說在一人公司上獲得了最高體現(xiàn)。 1897年發(fā)生在英國的薩洛蒙訴薩洛蒙有限責任公司案揭開了一人公司的序幕,隨后,西方國家尤其是各大陸法系國家對于一人公司的態(tài)度,大體經歷了從全面禁止設立、不允許存續(xù)一人公司,逐漸發(fā)展到許多國家修改公司法,一定程度承認存續(xù)中的一人公司,到最后一些國家進一步修改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一人可以設立公司的歷史發(fā)展軌跡。1926年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開一人公司立法先河,其規(guī)定各種公司都可以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設立,并以一個股東維持其存續(xù)。美國于1949年由密歇根州肇始一人公司立法,現(xiàn)在多數(shù)州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美國有關一人公司的立法極其發(fā)達,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02條a款(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只要向州務秘書辦事處提交組織章程備案,即可組織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第101條(所謂的人是指,一個自然人、公司商業(yè)信托、遺產、信托、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團體、聯(lián)營,政府,政府分支部門、機關或機構、或者任何其他的法律與商業(yè)實體)有關公司形態(tài)和組織的規(guī)定。德國于1980年修改法律允許設立 一人有限公司 ,1980年的《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在推動各國采用一人公司中發(fā)揮了重要的先行作用,它使一人公司立法自此開始形成世界潮流。1985年法國修改法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開創(chuàng)了法國公司種類體系的新局面。其后,德法于1994年通過立法創(chuàng)設簡化股份公司,其中法國于1999年通過《創(chuàng)新與科研法》,允許由一個人設立簡化股份公司。1989年歐盟頒布公司法第12號指令,規(guī)定一人公司可以成為一種公司形式。亞洲國家的日本于1990年修正商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認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可以由一個自然人設立及維持。國外一人公司立法實踐打破了傳統(tǒng)一人出資開辦公司須承擔無限責任的觀念,立法上正式承認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因為,“一人公司有獨立的財產,且這一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能獨立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而應肯定其法人資格”。[4](P130)[page] 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guī)定“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應當符合法定條件”,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50名股東 共同出資 設立”,這些是關于公司主體的原則性規(guī)定,說明我國公司主體以復數(shù)為原則。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卻是一個例外,《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同樣,《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主體明確規(guī)定,《公司法》第73條第1款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應當符合法定人數(shù)”,所謂的法定人數(shù)由《公司法》第75條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5人以上起”。從上述《公司法》關于公司設立主體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知道,我國對設立一人公司是禁止的。但是公司的自然發(fā)展,包括其成員的退出或者死亡等卻必然蘊含著公司只剩一人的可能性,而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又確不鮮見。[5](P96)這具體表現(xiàn)在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公司法》第35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的規(guī)定,賦予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法》第190條是有關公司解散事由的相關規(guī)定 ,也同樣說明我國《公司法》對變更后的一人公司并非是明文予以禁止的。但是不能以此作為主張我國《公司法》承認存續(xù)中的一人公司的依據(jù),從當初相關的立法背景可以推知,公司法原則上全面禁止一人公司這種公司形態(tài),當時的立法之所以未禁止一人公司也許是立法漏洞,而非出于立法者的特意保留。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經與現(xiàn)實不夠協(xié)調,正如學者所言,“依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一人公司可表現(xiàn)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外資的法人一人公司或自然人一人公司。此外,實質上的一人公司也存在不少。這種對一人公司”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態(tài)度,既不符合公平競爭的精神,也不利于非國有經濟特別是私營經濟的發(fā)展,也有礙國企改革的深入和我國大規(guī)模公司的成立。[6](P42) 一人公司具有兩個世界性發(fā)展趨勢:一是允許變動中的一人公司成立,二是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因為“市場經濟充分發(fā)展的情況下,一人公司確實不可避免”[7](P178)。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個人出資者為追求有限責任利益,將其獨資企業(yè)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tài)的結果。[8](P147)一人公司具有獨特的制度優(yōu)勢:一是有限責任制,它使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從而擺脫了投資者負擔無限責任的困惑,這大大調動了投資者的趨利避害的投資熱情,這無疑將有助于社會的進步,這可以解釋獨資企業(yè)享有在單一稅收(獨資人承擔稅收)好處,而一人公司股東和公司承擔雙重稅收的情況下,一人公司仍為投資主體所追求的對象的奇怪現(xiàn)象。二是一人公司強有力的社會適應性,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不僅需要大型企業(yè)。而且需要眾多的中小企業(yè),它具有傳統(tǒng)大型企業(yè)所沒有的強大優(yōu)勢:它們能夠更好的滿足市場對商品多樣化的需求,同時也有助于社會閑散資金的流通,從而創(chuàng)造豐富的社會財富。隨著國外將一人公司規(guī)定為公司形態(tài)的法定范疇,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緊密聯(lián)系的我國對此應該作出積極的反映,一方面為的是同國際立法接軌,另一方面為的是更好的我國的國際競爭力的提高而服務,因為我們必須面對國外一人公司的市場競爭。但是一人公司是一把雙刃劍,處了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該正視其有可能產生的消極的社會影響。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打破了傳統(tǒng)公司法理和規(guī)則所要求的安全制度保障,一人公司由于股東單一化,特別是自然人一人公司“所有”和“經營”大多是不分的,這樣使得復數(shù)股東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和公司內部不同機構的相互制約不復存在,一人公司股東有可能濫用權利,復數(shù)股東之共同意思形成同虛設。[2](P107)在公司運營過程之中,一人股東由于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機制,易于為人所欲為的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蛘呤墙栀J,甚至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者是侵權責任等。一人公司對傳統(tǒng)公司法人制度的平衡體系的破壞,對有限責任制度的合理性構成了威脅,并嚴重的背離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2](P108)但是,當一人公司變得為社會客觀所需要,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通過借助于新型的公司理念和先進的法律立法技術手段,我們可以設計合理可行的公司制度,以防范一人公司固有的流弊,從而化弊為利以使一人公司更好的市場經濟的發(fā)達而服務。 二、公司的經濟學解釋有關公司本質的認識,我們可以從新制度經濟學派那里尋找一些有益的解釋,企業(yè)的經濟學內涵是公司所共有的。新制度經濟學派主要領導人物科斯在1937年《企業(yè)的性質》一文中,開創(chuàng)有關企業(yè)性質問題的研究,且由此引發(fā)了企業(yè)和市場關系的爭論。雖然科斯本人承認“不可能畫出一條嚴格的界線來確定企業(yè)是否存在”,張五常在《企業(yè)的合約性質》一文中認為“我們并不確切地知道企業(yè)是什么。”但他們均承認了企業(yè)的合約特點,企業(yè)合約的意義在于其能夠防范人們行為的機會主義、統(tǒng)一協(xié)調市場行為、保證市場的有序進行。使用企業(yè)組織形式,通過“權威”的應用工人而有效化解“囚徒困境”、“公共牧地”個人博弈引發(fā)的利益沖突危機??偟膩碚f,企業(yè)體現(xiàn)了人與人關系的潛在沖突的組織解決方式。所以科斯倡言:企業(yè)比作市場協(xié)調的海洋中命令協(xié)調的島嶼。 盡管亞當斯密在《國富論》開卷提出了社會分工對人類的福音,自愿交換對個人是互利的,市場能使資源配置最優(yōu)化。但是每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個人又出人意料的誘發(fā)諸多經濟學難題,其實質是經濟學的“經濟人”決定的。現(xiàn)代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所謂“經濟人”假定,即假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天然地具有一種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收益的動機,在這種動機驅使下,只要遇到合適的機會,人們往往就會有意無意地去無償占有本應屬于他人的利益。經濟學假定人們具有選擇“自利”的特點,強調的是主體對自己的福利和目標具有判斷能力,但并不認定特定目標和動機有好壞高低之分;強調主體選擇行為與其目標理解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但并不假設行為主體能如愿以償?shù)剡_到這個目標。同時這種假定只是簡化了的假定,事實上決定人們對目標的選擇的因素很多,不僅有理性動機,還有情感、文化、傳統(tǒng)、信仰理念、信念、環(huán)境等因素,需要我們綜合理解和認識。以上各種因素引發(fā)人們行為的互動競爭,經濟學的博弈論對其有著精彩的解釋,博弈論又稱作對策論、競賽理論,是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人這樣的環(huán)境中的決策原理進行的數(shù)學分析。參加競爭的每一方稱為一個局中人。博弈的結果不僅取決于某個局中人的抉擇,而且依賴于其他局中人的行為。因為每個局中人都企圖預測其他局中人的可能的選擇,以確定自己的最優(yōu)對策。如何在這種存在不確定性的相互制約關系中進行合理的戰(zhàn)略規(guī)劃,就是博弈論的主題,博弈產生兩種結果:合作和非合作。如果人們的行為相互作用時,當事人達成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xié)議,這種博弈就是合作博弈。當人們的行為在相互作用時,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這種博弈就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理性,行為理性化是指一個決策者面臨幾種可供選擇方案時,會選擇其收益或者效用達到最大的那個方案。[page] 為什么非合作博弈強調的是個人理性?這是因為人們擁有的信息是極其不對稱的,經濟學對信息不對稱的解釋是,某些行為人擁有但另一些行為人不擁有的信息。信息非對稱是契約理論的核心,容易引起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是指由于市場上交易雙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擁有信息比較優(yōu)勢的一方會傾向于做出不利于擁有較少信息一方的選擇,逆向選擇發(fā)生在交易之前?;舨妓乖谄?7世紀出版的《利維坦》認為個人通過簽訂“社會契約”建立法律制度結構,能夠使私人協(xié)議難以達成所引發(fā)的社會福利損失最小化。企業(yè)的創(chuàng)立正是為了實現(xiàn)經濟領域的個人沖突的契約化,避免科斯倡言的交易費用和交易成本,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等原因,市場不可能 完全競爭 ,因而決定企業(yè)的邊界和因素。交易成本是指除價格之外影響交易的全部成本的總稱,它源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任何一件商品的 所有權轉移 ,都會產生相應的非價格因素的成本。交易成本是分散的所有權、私人財產和交易的產物。 但是在一個完全集中決策的集體經濟中,使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它將為管理成本所代替。這涉及企業(yè)的內部結構問題,企業(yè)的團體特性決定企業(yè)組織中必然存在代理現(xiàn)象,在信息經濟學中,常常將擁有私人信息的參與者稱為“代理人”,不擁有私人信息的參與者稱為“委托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代理人有可能利用其私人信息的比較優(yōu)勢,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為,從而使委托方利益受損。簡而言之,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后,由于信息不對稱,任一交易方都有做出不道德行為的可能性,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誠信某種程度上說能夠化解道德風險,誠信是“對自己的信念和價值的忠誠,是與自我價值相一致的行為方針,并把這種價值表述轉換為一種實踐?!盵5](P137)簡單講,就是誠實守信,是人與人之間為了共同目的而一致努力的能力。誠信在經濟學上意義主要體現(xiàn)為節(jié)約交易成本,但誠信是基于經濟利益大小權衡比較的一種選擇,如果誠信可以帶來自身效用最大化時,人們選擇誠信,反之放棄誠信。但中國正經歷一場“誠信危機”,從個體工商戶到企業(yè)界深受信任狀態(tài)的困擾。其實質是個人的自利性占據(jù)心理優(yōu)勢,如何克服自利性達到互利性,仍是經濟學的一大困惑。經濟學上的“團隊生產理論”,是從道德風險與代理成本的角度來為公司監(jiān)督及其職能提供了一個注解。由于企業(yè)生產的團體性,成員個人貢獻的不可精確地分解和觀測,產生了團隊成員的“搭便車”現(xiàn)象,為防止成員工作的欠積極性,產生了經理等監(jiān)督層管理人員。但由此誘發(fā)了經理層人員的道德風險,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制度與此相伴隨而生。針對經理階層的約束機制成為企業(yè)生存發(fā)展的一項重要制度,一般實踐中將之稱為監(jiān)事制度。上述各種現(xiàn)象是公司同樣無法回避的現(xiàn)象,下面將以上述經濟學理論分析一人公司所面對的企業(yè)理論難題及其相關的可以采用的解決辦法。 三、一人公司立法經濟學分析通過經濟學關于企業(yè)性質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一人公司容易造成市場主體的信息不對稱,從而造成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失信現(xiàn)象,對債權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和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構成挑戰(zhàn)。所以,設計切實可行的防范制度體系將成為一人公司成敗的關鍵。在借鑒西方國家有關一人公司的成功經驗和對我國的社會經濟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認為以下各種防范措施可以克服一人公司的種種弊端,能夠使得一人公司按照預期的立法目標運行。(一)濫設的禁止。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不得設立兩個以上的一人公司,這應該成為法律的強制性的規(guī)定。并對各種可能發(fā)生的規(guī)避法律的現(xiàn)象規(guī)定嚴格的責任,比如對違反法律情況嚴重者,給予設立人資格禁止制度,從而提高設立成本。(二)最低限額法定資本制制度的動態(tài)化。首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應強化公司資本制度,嚴格資本充實規(guī)則,關于這方面的制度設計我們不妨可以借鑒外國的相關立法例。[9] 最低限額法定資本制制度的動態(tài)化,就是注重一人公司的資產變化狀況,建立一人公司資產狀況變動報告制度,從而使得公司相關利益關系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對一人公司形成有效的外部監(jiān)督,千萬不能迷信公司資本制度的靜態(tài)功能,使得公司信息能夠及時流暢。(三)公司登記制度的嚴格適用。為了強化對公司財務的監(jiān)督和公司實際財產的真實反映,應加大公司的登記規(guī)則的密度,強化公示主義與要式主義的適用。在這方面已經產生了區(qū)域性的立法,比如歐盟12號指令第三條規(guī)定:“變更后一人公司,應將變更之事實及單一股東身份,應向主管機關進行商事登記披露信息,以達到公示,公平,公開保護公司債權人之目的?!蓖怀龉局髁x和要式主義原則的適用,也是公司法律的一個世界性普遍趨勢。借助現(xiàn)代先進技術手段,使得相關人信息收集方便及時,保證信息的有效交流。(四)股東個人有限責任的超越。一般意義而言,股東的無限責任是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無緣的,特殊情況下,股東可能要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特別是一人公司出現(xiàn)此種情況的概率較高。意大利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一人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參加意大民法典第2362條或第2497條第2項)這樣更加使得違法主體付出高昂的成本,可以防范其濫用公司形態(tài)。(五)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原則,該原則又叫“刺破公司面紗原則”,它是指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時,由股東與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個案中,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的一項法律措施。此原則是逐漸由西方的判例發(fā)展而來,主要體現(xiàn)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之中,并未上升到成文法的高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將此原則的精神實質轉化為成文形式,如我國《深圳經濟特區(qū)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條例》(1999年5月6日)第17、18條的相關規(guī)定。實踐證明以上措施對一人公司的健康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社會制度保章,一人公司所取得的現(xiàn)實的成就說明,在現(xiàn)實社會里它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公司形態(tài)。(六)建立科學的一人公司內部制衡制度體系,比如可以采用經理與股東連帶責任制度,實行公司財務會計人員的一票否決制度,構建公司秘書責任制度。[10](P145)這樣可以使得信息在公司內部流通,防范公司內部腐敗風險。美國安然公司丑聞告訴人們,公司內部治理往往容易助長公司誠信神話,對社會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一人公司同樣需要面對建立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監(jiān)督制度這一世界難題,否則我們還是應該保持警惕,在這方面我們的理論和實踐還有待繼續(xù)深入。[page] 總之,一人公司具有傳統(tǒng)公司的優(yōu)勢,公司責任和股東責任的分離原則,由于極大的刺激了投資者的投資的積極性,從而使得經濟效率大大提高。同時,它也應該注重保護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體現(xiàn)倫理目標之要求。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fā)展,我國正式成為WTO的一員,面對日趨升級的國際競爭,我們必須建立相當完善的市場經濟主體制度,因為市場的競爭也就是主體的競爭。一人公司,對我國未來的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雖不是決定性的,但也不能認為其無關緊要。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的設計,將決定未來中國的命運和中國的在世界經濟競爭的成敗,一人公司雖然僅僅是該制度體系中的一個細小的部分,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參考文獻: [1] 江平。法人制度論[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 [2] (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 [3] 朱慈蘊。一人公司對傳統(tǒng)公司法的沖擊[J].中國法學,2002(1) [4] 王保樹,崔勤之。 中國公司法[M]. 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1995,130 [5] 愛因·蘭德。新個體主義倫理觀[M].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3 [6]任爾昕。論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3(2) [7]史際春等。 企業(yè)和公司法[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8]王保樹。 中國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相關規(guī)定請參見日本商法典[M].王書江,建平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3\325;石少俠。公司法[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6 [10]蘇一星。甘肅社會科學[J]2002(6) 張怡 王慧 周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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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在于其 人格獨立 性,具有商事法律主體資格,但對一人公司是否具備刑事法律主體資格,亦即公司能否構成 單位犯罪 主體,卻存在諸多爭議。 否定論認為,一人公司犯罪中,公司意志其實就是股東個人的意志。從表面上分析,單一股東完全控制了董事會、監(jiān)事會,整個公司的運作由其一人獨掌、整個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獨享。筆者認為,不能把單一股東的犯罪意志與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簡單等同。從主觀上來看,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備獨立性。單一股東作出決議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從客觀上來看,一人公司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其效果歸屬于法人本身。誠然,單一股東對于犯罪行為的形成、發(fā)展、順利終結起主導作用,但充其量該單一股東僅僅是犯罪行為的具體執(zhí)行者,故不具備獨立性。單一股東的行為只能作為一人公司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單獨并不能構成自然人犯罪。 否定論認為,單位犯罪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一人公司犯罪謀取的非法利益完全歸屬于單一股東個人。筆者認為,這并不能成為否認一人公司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理由。因為不管是一人公司還是多數(shù)股東組成的公司,都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公司目標,在多數(shù)股東組成的公司構成單位犯罪的場合,其最后利益也是歸屬于股東個人的,僅僅是在人數(shù)多寡上和一人公司有區(qū)別。我們并沒有因此而否定多數(shù)股東組成的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以此為理由否定一人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也是沒有道理的。 總之,筆者認為,一人公司可以構成單位犯罪主體。首先,作為調整商事領域犯罪的刑法,應該以商事法律規(guī)范為基礎。一人公司有獨立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且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單一股東就其實際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具有法人資格,這是構成單位主體的前提條件。其次,一人公司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單位犯罪主體的定義。一般認為?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應同時具備組織性、獨立性、合法性的特征。一人公司具備公司法所要求的企業(yè)組織結構形式;具有獨立支配的資產或資金,具備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依法成立并經工商執(zhí)法機關批準。所以,完全符合單位犯罪主體的特征。 二、一人公司犯罪主體資格的司法認定 一人公司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但并非所有的以一人公司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否認一人公司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這就是刑法上的人格否認。它是以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認為基礎,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認。 對于合法、有效成立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被否定人格后是否還構成刑法上的單位犯罪主體,需要作具體分析。如果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否定了公司人格。有學者認為,這樣的私營公司已經形成了公司即股東、股東即公司的現(xiàn)象,所以,在它們構成犯罪時,應該揭開公司面紗,認定為自然人犯罪。這種觀點其實是將公司法上的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與刑法上的單位犯罪理論混為一談。公司人格否定并沒有全盤否定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存在,而是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僅就單一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某一特定事項否定其法人人格,暫時排除 有限責任 賜予股東的保障機制,要求單一股東連同公司在公司法上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1)只要一人公司在人格被否定后沒有被解散、撤銷,其法人資格尚存,并且一人公司并非由于該犯罪行為而被揭穿面紗,完全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單位主體,例如一人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而被法院判決負無限連帶責任,從而構成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認,但公司依然存在,這時如果公司實施了偷稅行為,構成犯罪,就仍然是單位犯罪主體,而不能以股東自然人犯罪論處;(2)如果一人公司因為實行特定犯罪行為而被否定法人人格,那么對該公司股東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例如一人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不僅在公司法上被否定法人人格,在刑法上也將以自然人犯罪受到懲處。 在公司法上沒有被否認法人人格,但其法人人格在刑法上也有可能被否定。雖然一人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標準,有效成立,并且也不存在惡意利用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等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而被否認人格的情形,但卻不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主體。對于那些以一人公司名義有組織、有目的、長期從事 故意犯罪 的團體?只能將之認定為組織嚴密的自然人犯罪。所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一人公司成立后以實施犯罪活動為“主要業(yè)務”,例如為販毒、黑社會組織、恐怖組織洗錢,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如果某一人公司以犯罪為目的而成立或從設立起主要從事犯罪活動,那么,刑法必須否定該一人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主體的資格,直接追究暗藏其后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但此時該一人公司在商法上并沒有被否認法人人格——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存廢并不影響公司人格。如果一人公司在犯罪行為之外仍然有其他法律行為,其效果仍然歸屬于公司而非個人。(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法院·田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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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通過的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可謂是眾望所歸。新《公司法》確實用了七個條文對一人公司作了規(guī)定,構成了對公司社團性的突破。 一、一人公司的自由性規(guī)定 我國1993年《公司法》從公司社團性出發(fā),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5人以上。對設立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態(tài)度:原則禁止法人、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破例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因其惟一股東是國家,國有獨資公司當然是一人公司,而其設立主體又嚴格限制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外國投資者也可依《外資企業(yè)法》在中國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F(xiàn)實生活中,常有投資者為規(guī)避禁止設立一人公司之規(guī)定而尋找名義股東。此即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使得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公司、顯名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斷,法律關系紊亂。 我國新《公司法》順應了時代潮流,對一人公司作了規(guī)定。新《公司法》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舊《公司法》相比,這是有關一人公司的的最大自由,即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從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均可以根據(jù)新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因此其沒有股東會,由惟一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利,對于公司法有關多元化股東之間的權利制約與平衡的機制無法適用,但這也是一人公司的優(yōu)勢,它的經營方式與組織方式都可以因此更為靈活。如果一人公司的運營良好,將會極大的推動公司的發(fā)展。 二、一人公司的強制性規(guī)定 相對于新《公司法》有關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由設立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相比,有關一人公司的強制性規(guī)定更多。這是因為,從立法者的本意來看,一人公司畢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它只是異化了公司形式,但由于其事實上的存在,以及存續(xù)過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一方面要允許其存在,另一方面,又不能能使其成為公司的典型,因此需要對其加以控制。一人公司相對于普通公司來講,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當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確認后,大量出現(xiàn)的一人公司,必然導致另一種意義上的“皮包公司”的出現(xiàn),這將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另外,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其所設公司之間容易出現(xiàn)財產、人格等方面的混同,從而會使股東容易利用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來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基于以上認識,在《公司法》不承認一人公司時,其最大的問題是如何讓一人公司浮出水面,從而承認實踐中所存在的各種一人公司形式,使現(xiàn)實中的有關問題有相關的法律來解決,但當法律在規(guī)定了一人公司的設立后,其所面臨的問題則是如何使其趨利避害,對其加強監(jiān)管。 基于這一立法思想,我國新《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大多為強制性規(guī)定,其具體表現(xiàn)是: 1、從主體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設立,這相對于草案中沒有限制一人公司的設立主體,顯得較為保守。與舊《公司法》相比,只是在投資主體上增添了自然人和法人,對于非法人企業(yè)則沒有規(guī)定,但從立法技術看,這是一個窮盡性規(guī)定,因此說對于非法人企業(yè)是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 2、從注冊資本來看, 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 最低為十萬元,并且要求股東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額為3萬元,而且可以在兩年內分期繳納,對于 投資公司 還可以放寬到5年內繳足。顯然,相對于一般有限公司來講,一人公司的出資規(guī)定更為嚴格。 3、對于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一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新的一人公司。對于法人所設立的一人公司則不適用本款規(guī)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其所設立的一人公司還可以再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并要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從立法目的來講,這主要是為了給交易相對人以提醒,使與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夠非常清楚地知道該公司為何種一人公司,從而由當事人判斷是否與之進行交易,考慮其信用與風險,這樣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要求一人公司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主要是從財務上對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 6、確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對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新《公司法》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即由股東來證明其所設立的一人公司財產是獨立于其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如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是互相獨立的,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此規(guī)定,公司的債權人只要提出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的主張,則公司股東就要承擔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責任。因為,相對于債權人來講,股東對于公司的有關信息處于絕對的信息優(yōu)勢,債權人一般無從知道公司財產與其股東的財產是互相獨立的,因此說,由股東來承擔證明責任是適當?shù)模硪环矫鎭碇v,這也是給了股東一個機會,只要其能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互相獨立的,則可免于承擔連帶責任,只以自己的投資額對其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三、對于新《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評價 新《公司法》一方面允許一人公司的設立,另一方面又對其嚴加限制。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新《公司法》分別從股東身份、注冊資本、設立登記記載事項、財務與法人人格否認等方面對一人公司作了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從理論上來講,這一規(guī)定是適當?shù)模驗樗仍试S了一人公司的設立同時又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濫設,作到了非常好的平衡,可以說是立法技術的成功運用。它對于解決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實質一人公司的問題有著重大的作用,使現(xiàn)實中的“一人公司”得以合法化。但問題是否確實如此,立法者精心設計的這一制度能否真的會使實質一人公司的問題得到解決呢?在筆者看來,問題似乎并不是如此簡單,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設計并非盡善盡美,它對于解決實質一人公司的問題是沒有多大幫助的。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又對其加以嚴格控制,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 風險防范 制度: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并且必須一次繳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個公司;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在發(fā)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page] 對于如此嚴厲的控制措施,試想,會有哪一個投資者還會設立一人公司,除非其找不到合作伙伴或者就是為了自己一人控制公司,尤其是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相對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講,更為嚴格,只要股東不能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便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條件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相對于一人公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是為了逃避責務,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并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對于一人公司的這一嚴酷規(guī)定,那么其股東當然會尋求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而從《公司法》的制度設計來看,這一規(guī)定是輕易可以規(guī)避的,只要再找一個其他人來成為掛名股東即可成為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再受這么嚴格的規(guī)制。換句話來講,就是只要一個實質股東再找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掛名股東便可規(guī)避新《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因此說,《新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并不能對解決實質一人公司這種問題帶來多大的幫助,它只是增添了一種新的公司形式供投資人選擇,而投資人是否選擇還要看其對于這些公司形式的理解與認識。 要想解決一人公司的規(guī)避問題,只有確認無論形式還是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都要承擔類似的法律責任,統(tǒng)一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樣才有可能會解決實質一人公司的問題。羅花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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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人公司與公司的社團性、法人性的沖突只是傳統(tǒng)大陸法上存在的疑難。按照英美法上公司的概念,沖突本不存在。各個國家從發(fā)展的角度出發(fā),均不同程度地承認一人公司。從立法上看,各國并沒有將一人公司單獨立法,而是將其與一般有限公司規(guī)定在一起,但鑒于一人公司的獨特性,又從立法和司法適用上對一人公司加強了規(guī)制。我國現(xiàn)行立法限制國內私有資本投資設立一人公司,卻開放國有資本和外國資本投資設立一人公司。顯然,這是不符合公平競爭精神的,也不利于我國非國有經濟的發(fā)展。放棄我國在部分承認一人公司立法基礎上的以所有制形式論處的方式,普遍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性,同時借鑒國外立法規(guī)制的先進經驗,是現(xiàn)實的,也是完善我國法制所必須的。 [關鍵詞]一人公司 社團性 法人性 法人獨立責任 治理結構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由一人集中持有。從存在的時段上,它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成立時即只有一人,另一種情況是公司成立時有數(shù)位成員,但公司成立后由于各種原因只剩一個成員;從公司的組織形式上,又可以分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兩種。 20世紀以來,由于資本投資能力的不斷增強和高科技發(fā)展,籌集資本作為公司制度產生和發(fā)展的最主要因素逐漸淡化,股東的有限責任上升成為絕大多數(shù)投資者選擇公司作為投資方式的關鍵著眼點,甚至一人投資者也希望獲得有限責任的無限益處。一人公司的立法規(guī)制也就自然成了各個國家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因為無論政策是否允許,一人公司廣泛存在已成為各國不爭的事實。 一、一人公司與傳統(tǒng)公司法理念的沖突與協(xié)調 法人性、營利性和社團性作為公司的基本特性,從第一次接觸公司法開始,無論是授業(yè)者的講解還是學者專論,幾乎都是不容質疑的。而面對一人公司的蓬勃發(fā)展和廣泛存在,筆者不得不反思:一人公司的社團性何在?其法人性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進而破壞其法人獨立責任呢?三位一體的傳統(tǒng)法人治理結構在一人公司面前是否毫無意義,一人公司又該如何構建其治理框架? 1、一人公司與公司的社團性 一人公司與傳統(tǒng)公司法上的社團性的沖突顯而易見,也最為尖銳。按照傳統(tǒng)公司法理念,公司是為了一定目的而結合的復數(shù)主體,復數(shù)主體的意志通過確認公司的團體人格而轉化為公司的意志表現(xiàn)出來。然而,一人公司的股東是唯一的,股東的意志便是公司的意志。一人公司單一股東控制公司的事實,嚴重挑戰(zhàn)了公司的社團性。 其實,在英美法系概念下,單一主體成立一個公司,是其固有概念。翻開Black‘s Law Dictionary,查閱Company和Corporation兩詞便知,corporation可以只有一個成員(股東),而且,不一定是以營利性為目的,醫(yī)生、會計師、律師在英美法系均可以組建專門職業(yè)公司。英美法上的Corporation不僅是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即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還包括非營利性社團,甚至財團,簡言之,相當于大陸法上的法人概念。美國1996年《統(tǒng)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2條規(guī)定:“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注:此處所指”人“,是指一個人、法人、商業(yè)信托、遺產、信托、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團體、聯(lián)營、政府、政府分支部門、機關或者任何其他法律的或商業(yè)的實體。)只要向(州務秘書)辦事處提交組織章程備案,即可組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憋@然,在英美法系上,一人公司并不存在與社團性特征發(fā)生沖突的問題。 那么,我國公司法上所指的社團性、營利性等特征到底源于何處?這一點不難回答。大陸法系傳統(tǒng)上對法人從概念上分為兩類: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是人的集合,后者以財產為基礎。社團法人又進一步區(qū)分為營利性社團法人和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公司即為營利性社團法人?!度毡旧谭ǖ洹返?2條即規(guī)定:“本法所謂公司是指以從事商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社團。”其實,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時代的變遷,大陸法系國家對公司必須具備社團性特征的立場也逐漸動搖了。例如,德國1993年修訂的《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為了任何法律允許的目的由一人或數(shù)人設立。”法國在1985年7月11日第85-697號法律中規(guī)定:“公司得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依一人的意志而設立?!绷⒎▽嵺`充分證明了傳統(tǒng)概念法學在公司問題上嚴格遵循團體性特征是不切實際的,不符合發(fā)展要求的。 2、一人公司與公司的法人性和法人獨立責任 按照傳統(tǒng)公司法理論,公司的獨立人格是以股東與公司在財產、運營上的分離為前提的,而且公司法人責任的獨立是以法人獨立人格為前提的。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唯一股東往往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權,股東與公司是否真實地分離很難控制,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難以保障。沒有了獨立法人人格,一人公司的獨立責任也就失去了基礎。 傳統(tǒng)法理學界的擔憂從各國學者為解決一人公司的性質問題而進行的理論設計中可見一斑:潛在社團說、股份社團說、特別財產說、法律效果歸屬點說、政策說等等。(注:朱慈蘊著:《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5頁。)其實,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能否分離,與股東的多寡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完全可以從制度上予以確定。否則,再多的投資者設立的公司,如果沒有好的制度也無法阻止股東們損“公”肥“私”,進而危及債權人和職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市場秩序。深一步講,一人股東作為執(zhí)行董事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也是應有之意。如果私人投資者投資設立一人公司后卻不能參與經營管理,一人公司也就沒有誘人之處了。正如政策說的觀點,在對一人公司的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分開管理的基礎上,應通過立法政策承認一人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 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獨立責任,其實并非法人人格的必然產物。事實上,法人獨立責任的形成完全源于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推動。應當說,公司獨立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核心內容。(注:虞政平:《法人獨立責任質疑》,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承認一人股東在一人公司中的有限責任正是一人公司廣受投資者青睞之所在,在維持一人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上,探討一人公司的規(guī)制模式,才是一人公司立法的方向。 3、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公司社團性的法理念下,復數(shù)投資主體的存在使公司的產權多元化。為了調整公司內部多元產權(復數(shù)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傳統(tǒng)公司法理念發(fā)展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三權分立的治理結構模式。而一人公司股東唯一的特點,與建立在產權多元化基礎上的傳統(tǒng)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吻合。比如:一人公司產權單一化直接導致股東大會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使得一人公司的股東無須通過股東大會將其意志轉化為公司的意志,而可以直接向外界表達。一人股東兼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權也是普遍現(xiàn)象,這種情況下,權力的“壟斷和集中”,勢必真正對公司的獨立法人性及股東有限責任產生挑戰(zhàn)。顯然,如何確立一人公司的規(guī)制模式、構建一人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系,維護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各方利益不受股東濫用公司形式的侵害,是一人公司立法過程中必須深入審視的問題。[page] 在人力資源所有權理論和經濟民主理論日益發(fā)展的今天,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的多邊治理理論倒是能給予我們不少啟發(fā),這一理論將公司理解為一種有效率的契約組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lián)合起來而達成的一種具有法人資格和地位的契約關系網絡。公司不僅僅是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促成的聯(lián)合體,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質上為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充當聯(lián)接點。在這一理論的指導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自然被定義為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利害關系人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配置機制。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公司,成為這種理論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主流看法,(注:馬俊駒、聶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比較與重構》,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也為一人公司的規(guī)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那就是,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必須注重職工參與和相應的外界監(jiān)督,以確實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種體現(xiàn)多邊治理理論的職工參與制度正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注:馬俊駒、聶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比較與重構》,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可以說,法人治理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投資者和相關利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內部人“侵犯”的一套機制。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雖然動搖了傳統(tǒng)公司法人的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但一人股東財產與一人公司產權的分離依然沒有改變,一人股東財產的管理和一人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必須分離,而這種分離正是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從各國的公司立法來看,并沒有因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唯一性而全盤否認已有的公司治理結構。一人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力已成為大多數(shù)國家的共識。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guī)定:“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人時,該人取名為‘一人股東’。一人股東行使本章條款劃歸股東大會的權力?!备哂衅毡橐饬x的是,在歐盟“第12號指令”第4條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一人股東享有一般股東會的職權。與此同時,各國公司法對一人股東擔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均沒有特別的限制性規(guī)定。顯然,傳統(tǒng)的公司治理結構依然在發(fā)揮著它應有的作用,只是在適用于一人公司時,更為注重公司職工的參與,注重外部的監(jiān)督和相應的審計審查。應當說,建立由職工參與的監(jiān)察人制度或獨立審查人制度,對于限制一人股東的濫用法人資格十分必要。 二、海外對一人公司的立法實踐和規(guī)制借鑒 1、各國在一人公司上的立法實踐 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大都經歷了一個從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在(對成立后的公司一旦所有資本都集中到一人手中時,就構成公司解散的理由),到逐步承認一人公司合法性的過程。只是開放的程度不一,比如列支頓士登、德國等國家既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同意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而法國等國家則只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當然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qū)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在,比如,我國臺灣地區(qū)關于一人公司的爭論始終沒有停止過。(注:參見黃虹霞:《由公司之意義淺談“一人公司”之立法擬議》,載《萬國法律》2001年第2期。)歐盟作為一個具有某種超國家性質的國際組織,在協(xié)調各成員國家間關于一人公司的立法方面有突出的表現(xiàn),其立法非常值得借鑒。下面就以歐盟及其成員國為例進行相關的介紹。 從歐盟各成員國來看,丹麥在1973年就準許 一人有限公司 的設立,德國在1980年明文規(guī)定準予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法國和比利時分別于1985年和1987年通過了一人公司之設立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荷蘭在1987年修改法律允許由一人成立公司,而且不僅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還允許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也有一些國家在一人公司的立法問題上模棱兩可,甚至非常保守。英國就是一個例證。(注:參見邵景春著:《歐洲聯(lián)盟的法律與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頁。)為了消除各成員國有關一人公司立法的分歧,歐盟部長理事會按照《歐共體條約》的授權頒布了“第12號指令”。 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允許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以給予個體業(yè)主負有限責任的合法地位,即在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成立時僅有一個唯一的成員,也可以是公司成立后公司所有的股份僅由一個成員持有而成為一人公司。”(注:雖然指令在第7條等款項中規(guī)定:成員國的法律規(guī)定個體業(yè)主可以成立一個有限責任的企業(yè)(其責任限于專用固定活動的金額(a sum devoted to a stated activity),如果成員國為此種企業(yè)的債權人規(guī)定的保障措施相當于本指令的保障措施或相當于其他共同體指令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保障措施(第1號、第4號、第7號指令),則該成員國可以不允許成立一人公司,但在實質是承認一人公司的。)但指令并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成員國要求個體業(yè)主對它的公司債務負責??紤]到各成員國在一人公司問題上的態(tài)度差異較大,大部分國家只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謹慎和保守態(tài)度,為鼓勵在一人公司問題上的開放度,指令第6條規(guī)定,如果成員國允許一人成立開放型的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本指令也適用。顯然,理事會的指令與它的一貫鼓勵中小型企業(yè)、提高就業(yè)率的政策是相符的。 指令明確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唯一成員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的有限責任下,同時,為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指令中規(guī)定了公開登記、揭示制度。這就是指令第3條的規(guī)定:“公司設立后因其所有股份集中于一人持有而成為一人公司時,該事實以及該唯一成員的身份證明,應記載于公司的檔案。” 指令并沒有明確排斥傳統(tǒng)的公司治理結構,在第4條中明確了一人股東享有一般股東會的職權,但同時加強了公示要求,即規(guī)定:“一人公司的唯一成員應執(zhí)行股東會的職權,其于股東會內作出的決定應記載于會議記錄或作成其他書面形式。”在第5條中,指令對一人股東與其一人公司的交易作出了規(guī)定:“一人公司的唯一成員與該人代表的一人公司所訂立的合同應記載于會議記錄或作成書面形式,但正常條件下的現(xiàn)時營運不在此限?!憋@然,這些書面性的要求,對維護一人股東與其代表的一人公司在財產和管理上的分離、保護相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為防止一個自然人成立幾家一人公司以及出現(xiàn)連鎖形式的一人公司,指令規(guī)定,在一個自然人是幾家公司的唯一成員以及一個一人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是它公司的唯一成員的情況下,成員國有權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顯然,對于法人是否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尤其是多家全資子公司),指令將權力交給了各成員國。[page] 總結來看,雖然歐盟第12號指令在個別條款中為成員國留有相應的保留余地,但應當看到,作為一立法性文件,其對統(tǒng)一一人公司立法,促進一人公司的健康發(fā)展意義重大。 2、對一人公司的立法規(guī)制 一人公司由于其特殊性,比其它類型的公司更容易在實踐中喪失其獨立人格,為此,各國在確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時,還作出了一些特別性規(guī)定以防止其弊端??偨Y而言,主要有以下方式。這些規(guī)制方式,也正是我國在一人公司立法問題上所應積極借鑒的。 (1)導入最低資本金制度,嚴格資本充實和維持制度。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特別是一人公司,能否保障公司債權人等的利益,最低資本金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一人公司極易出現(xiàn)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此各國相繼導入或嚴格最低資本金制度。日本在1985年承認了一人有限公司,同時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規(guī)定了最低注冊資本額。雖然大部分國家關于最低資本金的規(guī)定并非專為一人公司而設,但在適用一人公司時卻特別嚴格,如德國公司法規(guī)定,一公司在申請商事登記時,股東僅付清資本額的1/4(但不得低于25000馬克)即可設立。當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時,則單一股東應擔保其余出資。如果單一股東不能提供擔保,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公司登記。當然,為保證最低資本金在實際中真正發(fā)揮作用,各國公司法還非常重視公司資本金的充實和維持。 (2)強化公示登記以及必要的書面記載制度。為達到公示、公開、保護公司債權人等之目的,為使公司債權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充分了解公司一人股東的狀態(tài),許多國家的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關系人查閱。不僅如此,對于一人公司的運營狀況也往往要求有書面形式的記載。對于一人股東與他所代表的公司簽訂契約,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歐盟第12號指令在這方面規(guī)定得非常具體。法國《商事公司法》第50條以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第42條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第48條中也分別有類似的規(guī)定。 (3)加強財務審查或審計監(jiān)督。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兼任執(zhí)行董事的普遍存在,極易產生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務管理上的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制造便利。這就要求有嚴格的財務監(jiān)督或審計制度,預防一人股東與其所代表的公司在財產管理和責任分擔上的模糊不清。法國《商事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相當完善而嚴格的審計制度,對審計人員的資格也作出了嚴格規(guī)定,其中特別強調了一人股東的相關親屬和特殊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一人公司的審計員。(注:具體條文參見法國《商事公司法》第65條或1985年7月11日第85-697號法律。) (4)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投資設立數(shù)個一人公司作出限制。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可將一人公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同一自然人同時為數(shù)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二是一個公司同時投資設立數(shù)個全資子公司。對于前者,各國一般均作出限制,即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shù)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2條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得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歐盟第12號指令也有類似規(guī)定。對于后者,各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歐盟第12號指令將決定權留給了各成員國。但基本一致的立場是,一人公司不得再為另一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這一觀點在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2條中也有體現(xiàn),即“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另一僅由一人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唯一持股人”。 (5)引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以一人股東的 無限責任 作為補充性救濟手段。一人公司發(fā)展迅速的根源在于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驅動,作為最大的受益者,一人股東往往在利益驅動之下,以公司為幌子,借自己完全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為手段,混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界限,做出損害債權人、職工等利害關系人的行為。因此,在必要時引進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讓濫用一人公司形式的單一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目標所要求的。在將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論運用于一人公司時,尤其應當考慮一人公司的單一股東是否實質干預或控制了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等,單一股東與公司的業(yè)務、場所、財產是否有混同的現(xiàn)象,該公司資本是否顯著不足以及單一股東是否利用一人公司進行欺詐活動等現(xiàn)象。一旦發(fā)生上述情形,一人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即可能遭到嚴重破壞,此時就應當考慮讓該單一股東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 三、我國一人公司的現(xiàn)狀及政策建議 1、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現(xiàn)狀 我國對一人公司的規(guī)制主要體現(xiàn)在《公司法》、《外資企業(yè)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等法律規(guī)范中,基本上是允許部分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對這些一人公司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公司法》第20條明確允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按照《外資企業(yè)法》第2條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可以投資設立外商獨資公司;三是由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企業(yè)通過資產轉移轉變而成的一人公司。按照《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及其實施條例,合營一方轉讓出資時,合營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而《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及其實施條例也規(guī)定中外合作者可以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y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合作者所有,顯然這些規(guī)定無疑是允許設立后一人公司存在的。但這也僅限于由外商投資的合作、合資企業(yè)轉變而來的企業(yè)。 對于境內的非國家授權的國有法人投資者(主要是私營公司和集體企業(yè))或自然人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采取的卻是禁止的態(tài)度。這一點規(guī)定在《公司法》第20條第1款和第75條中。對于設立后由于投資者減少、資本集中而形成的一人公司,除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外,在《公司法》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在“公司解散事由”的相關規(guī)定中,卻沒有“股東減少至一人”的規(guī)定。于是有許多學者推定認為我國是允許設立后一人公司存在的。 事實上,對上述我國立法例的探討,都只限于形式意義的一人公司,而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由于其形式的多樣性、表面的合理性,在我國更是廣泛存在。比如我國《公司法》要求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至少2名股東的人數(shù)要求,那么,一名實質意義上的投資者(實質股東)可以將其部分出資通過信托、借貸等方式轉給另外一名投資者(名義股東),以他的名義投資,從而,順利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而該實質股東同時可以通過絕對的持股份額或契約等方式將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如此。該種公司即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page] 2、我國一人公司立法的弊端 我國現(xiàn)有的一人公司的立法狀況,與立法之時缺乏對一人公司的深入研究和認識是有關系的:“對于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的管理還沒有很好的經驗,如果允許,管理不好,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注:唐見林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知識讀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1頁。)但這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立法格局,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我國現(xiàn)有立法對外商資本和國有資本的投資者與境內非國有投資者區(qū)別對待,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精神。公司法作為規(guī)范商事主體的重要法律,其主體類型的設計主要是根據(jù)投資者的責任承擔不同而定,與投資者的財產所有制無關。現(xiàn)代公司立法,一般遵循準則主義的設立方式,凡符合公司法設立條件的,均可到登記機關注冊為公司,而不問其出資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來體現(xiàn)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和自由競爭精神。我國這種視投資者的所有制形式而定的立法模式,雖然體現(xiàn)了當時吸引外資、重點扶持國有企業(yè)的政策精神,但這既不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也不利于公司制度的規(guī)范。尤其是在我國逐漸開放國內市場、迎接入世挑戰(zhàn)的今天, 世界貿易組織 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礎的非歧視待遇原則正逐步滲透到我國法律的每一個層面,在國內首先建立起平等、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至關重要。 其次,這種區(qū)別的法制不利于我國非國有經濟尤其是私營經濟的發(fā)展,也會阻礙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深入。憲法修訂案已明確了私營經濟(或者說是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在繁榮市場經濟、解決就業(yè)等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地位,截止1999年6月,私人投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從業(yè)人員,分別占到全國的79.7%和52.3%.(注:汝信等主編:《2000: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藍皮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頁。)毫無疑問,鼓勵和扶持民營經濟已成為大勢所趨。而從長遠的發(fā)展趨勢來看,隨著投資市場的不斷開放、WTO規(guī)則的適用,不允許境內的自然人和其他非國有投資組織組建一人公司,勢必會使民營經濟在未來競爭中難以與國外大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相競爭。同時,區(qū)別對待、給予國有資本以組建一人公司的特權,甚至將這種特權擴大到足以破壞公司三位一體的治理結構: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權力,國家行政權力足以決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fā)行公司債券等經營管理權。(注:見《公司法》第66條規(guī)定。)這顯然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國企改革目標相悖,也破壞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這種限制非國有資本投資一人公司的立法現(xiàn)狀,易于滋生許多不必要的糾紛。私人投資者鑒于股東有限責任帶來的極大好處,促使了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的廣泛存在,在實踐中已經引發(fā)了許多有關實質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產權糾紛。雖然名義股東并未實際出資,但當公司經營利潤可觀時,名義股東往往會愿意承擔并補交實際出資,或以投資協(xié)議、 公司注冊 等相威脅,要求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糾紛自然不可避免。 第四,我國現(xiàn)有公司法區(qū)別對待設立時的一人公司和設立后的一人公司,使得法律本身首尾不能銜接,漏洞頗多。比如,《公司法》未將股東減少至一人時的情況規(guī)定為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似乎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卻又明文限制自然人和民營資本等投資于一人公司,顯然是首尾不一,法制的不完善可見一斑。 3、對我國一人公司立法的建議 從世界公司立法的發(fā)展軌跡看,承認一人公司是大勢所趨。明確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給予所有投資主體以平等的投資設立一人公司的機會,對于完善我國公司法,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體制,繁榮民營經濟,參與國際競爭都非常必要,也有利于減少名義投資主體多元化掩蓋下發(fā)生在實質一人公司中的糾紛。 但鑒于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展中的問題頗多,影響較大,國有企業(yè)改革尚未真正全面實現(xiàn),在許多方面尚處于探索階段,法律的相關規(guī)制還未成熟,建議我國應首先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將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和機會平等地給予所有投資者,而不管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還是民營企業(yè)或集體企業(yè)。 當然,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地位,也必須有良好的法律規(guī)制。借鑒國外的立法規(guī)制經驗,從嚴格最低資本金制度、強化公示登記及必要的書面記載制度、加強外部監(jiān)管和審計審查、限制同一自然人成立幾家一人公司以及連鎖形式的一人公司、以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論指導下的一人股東無限責任作為補充救濟手段等多個方面進行規(guī)制,應成為我國一人公司立法的取向。 何乃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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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的《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股東簽署的 公司章程 (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股東為企業(yè)法人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yè)法人的,提交事業(yè)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 購房合同 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10、《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guī)范。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yè)登記網》(http://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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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的 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規(guī)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 有限責任 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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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規(guī)定, 一人有限公司 在設立時,除要求具備設立一般 有限責任公司 所應當具備的五種條件外,還特別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規(guī)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物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十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的條件,使得公民在 公司注冊 時需要一次性投入實有資金量遠大于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所需; 2、每年要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嚴格財務審計的條件,無疑會加大公司的經常性財務審計支出,且對公司的財務保障的外在監(jiān)督提出了比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的審核要求; 3、公司設立人只能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在客觀上影響了投資人今后單人投資經營的進一步發(fā)展; 4、在公司資金使用上要求同股東個人其它資金嚴格分離,否則將為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使得由于公司財務缺陷導致投資人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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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自然人、法人) 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蘭州市煒城電子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蘭州市城關區(qū)中山路28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辦公設備及配件、微機耗材、網絡工程、防盜、閉路監(jiān)控系統(tǒng)設計安裝、通信器材、綜合布線、會議音響設備及安裝、LED顯示屏、樓宇可視對講、多媒體教室、家用電器、日用百貨、服裝鞋帽、礦山機電配件、五金電料、建筑材料;維修:各種手機、電腦、辦公設備、家用電器、數(shù)碼設備及其他電器。 第四章 公司注冊 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 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注: 一人有限公司 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一)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三)股東出資時間: (四)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50萬元,占 100%(注: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貨幣: 萬元,占 %(注: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職權。(注:由股東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自定) 第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定) 第十一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在公司中,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 勞動合同 ,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jù)《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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