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處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對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對于公司具有重大的意義,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糾紛也往往圍繞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展開。如何做好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工作,避免陷入股東內部糾紛,已經成為登記機關面臨的重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對內處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對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對于公司具有重大的意義,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糾紛也往往圍繞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展開。如何做好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工作,避免陷入股東內部糾紛,已經成為登記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本文僅就如何做好
公司變更
法定代表人的材料審查方面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法定依據(jù)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yè)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企業(yè)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yè)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對企業(yè)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yè)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七條則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shù)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據(jù)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選舉新法定代表人的
股東會決議
或董事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決定必須依法做出。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材料的審查方式
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材料的方式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
形式審查為主。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確定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是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只對申請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進行審查,而由申請人本人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我們在登記工作中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否定的假設,不應主觀地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設定為不真實、不合法或無效。在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前提下,登記機關主要是看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明材料是否相互印證、是否充分有效。
形式審查并不是放任自流,還要適用“審慎審查”的原則。所謂“審慎審查”,就是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慎重的審查,在法定審查期限內,通過一般方法和手段(如考查申請材料的語言文字和前后邏輯聯(lián)系,核對申請人的筆跡、印章,就有關疑點詢問申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等),而非通過特別方法和手段(如調查、鑒定、勘驗等),發(fā)現(xiàn)相應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可能存在的真實性問題。
另外,對登記機關的“審慎審查原則”,要做與其職責和能力相適應的恰當理解,應當以合理謹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相同或者近似情況下應當盡到的審慎和注意程度作為衡量標準。既不能苛求其對一切把關,也不能做任意的狹義解釋。應該從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客觀上是否做到了法律及工作規(guī)章所要求的標準及步驟上判斷,該履行的手續(xù)必須履行,該遵照的行政文件必須遵照,同時應當盡到在行政管理人員的知識范圍和工作經驗內應盡的注意義務,例如,文件簽名與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發(fā)現(xiàn)申請材料中的表面瑕疵的是否向企業(yè)核實等。這是一個客觀標準,達到這一標準的,登記機關可以免責;不能達到的,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著錯誤,就可能被撤銷。
實質審查為輔?!缎姓S可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不排除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實質審查。如果登記人員在審查時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存有懷疑,申請人又無法對這些疑問作出合理的解釋,登記機關可以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登記注冊機關啟動實質審查的情形主要有:(1)發(fā)現(xiàn)提交的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嫌疑或其他疑問的;(2)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3)
企業(yè)注冊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啟動實質審查的其他情形。
謹慎實施當場登記。《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設立登記適用當場登記,目前許多登記機關對變更登記也都實行當場登記。筆者認為,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應當謹慎實施當場登記,要讓登記機關有充分的時間對申請材料作深入的審查和有效的判斷。在登記機關確定申請材料無任何瑕疵的情況下,如全體股東及原任、新任法定代表人到場申請登記時,或具有登記機關能夠確定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其他情形時,方可實施當場登記。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材料審查的重點
首先要審查登記申請材料的數(shù)量,即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提交材料規(guī)范目錄、是否齊全進行審查。
其次是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有關申請表格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填寫是否規(guī)范,是否加蓋印章,是否簽字。筆者認為,工商機關對備案材料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差異應當負有審查義務,因為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自然人股東的簽名等都是在工商機關備案的,備案的意義在于提供給有關利害關系人核實,工商機關完全可以也必須在自己掌握的材料內按照“審慎審查”的標準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防止偽造,減少欺詐。
需要強調的是,審查的重點主要在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上。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還規(guī)定,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應該有通知(召集)的程序、會議主持者的記載、會議參加人的記載、表決程序和結果的記載、決議內容的記載。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決議就存在《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或程序瑕疵,就不能作為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依據(jù)。[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