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yè)兼并、收購的操作上,要考慮投資人的權利轉讓和目標企業(yè)的移交主要兩項內容。實現投資人的權利轉讓,務必按照必要程序和要求辦理,這涉及兼并或收購行為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