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廣泛的職權,包括聘任或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及制定規(guī)
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廣泛的職權,包括聘任或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及制定規(guī)章制度、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審批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和決算、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以及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所擁有的職權包括:
1.聘任或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以及制定學校規(guī)章制度;
3.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和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7.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民辦學校章程制定與修改辦法
根據《民辦學校章程制定與修改辦法》第三條,民辦學校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同時,該辦法還明確了民辦學校章程應當規(guī)定的內容,包括學校名稱、住所、辦學目的、舉辦者、舉辦形式、學校內部組織機構、權利義務、資產管理和財務制度等。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民辦學校應當制定并定期修訂章程,以適應學校的發(fā)展和變化。在制定和修改章程時,應當充分聽取學校內部的的意見和意見,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另外,根據該辦法第七條,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進行審批,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民辦學校章程制定與修改辦法》為民辦學校提供了章程制定的指導和規(guī)范,同時對于規(guī)范民辦學校的發(fā)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民辦學校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同時需要充分聽取學校內部的的意見和意見,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進行審批,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予以駁回。民辦學校應當制定并定期修訂章程,以適應學校的發(fā)展和變化。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