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股東大會程序包括確定召開時間、地點、制定會議提案和議程、準備會議資料等。會議通知應提前20或15天
該股東大會程序包括確定召開時間、地點、制定會議提案和議程、準備會議資料等。會議通知應提前20或15天通知股東,并規(guī)定會議前的檢視內容。會議程序包括律師見證、審議表決、會議記錄及簽字、會議決議及簽字等環(huán)節(jié)。善后工作包括出具法律意見書、補正資料、發(fā)文、準備及披露、歸檔,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1.確定要召開股東大會;
2.組織會議的事務;
3.制定會議提案和內容,并確定會議的議程;
4.準備會議所需的資料。(二)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三)會前檢視1、修正會議議題;2、印發(fā)會議資料;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4、落實委托授權簽字;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四)審議及決議1、律師見證;2、審議及表決;3、會議記錄及簽字;4、會議決議及簽字。(五)善后,開啟新的循環(huán)1、出具法律意見書;2、補正資料;3、發(fā)文;4、準備及披露;5、歸檔。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托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有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公司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股東大會的召開流程應當遵循一定的法律規(guī)定。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司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或者全體董事,說明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和議題,并說明是否需要回避表決。同時,有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此外,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也應當遵循一定的規(guī)定。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或者全體董事,說明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和議題,并說明是否需要回避表決。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就普通決議進行表決,但可以就公司彌補虧損、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進行表決。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的召開流程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司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或者全體董事,說明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和議題,并說明是否需要回避表決。同時,有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或者全體董事,說明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和議題,并說明是否需要回避表決。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就普通決議進行表決,但可以就公司彌補虧損、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召開需遵循《公司法》規(guī)定。會議前需提前通知股東或董事,說明會議主題、時間、地點及議題,并說明是否需回避表決。若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jiān)事提議,公司應盡快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在會議召開前通知股東或董事,說明會議主題、時間、地點及議題,并說明是否需回避表決。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普通決議進行表決,但可以就公司彌補虧損、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進行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