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的職權范圍由公司法相關條文規(guī)定,范圍如下:(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
股東會的職權范圍由公司法相關條文規(guī)定,范圍如下: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有哪些法律效益?
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guī)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guī)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guī)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wěn)定的狀態(tài),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fā)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時操作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如果股東會會議沒有通知某些股東,該股東可能無從知道股東會召開和通過決議的事情,如果是董事會決議,更有可能出現股東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沒有對以上情形作出特別規(guī)定(比如規(guī)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期限),而是剛性的規(guī)定了一個"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這確實可能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給損害股東利益行為以可乘之機。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完善前,股東被要求的關注義務比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較嚴重,只有自身時刻主動了解公司情況,盡量避免此種情形發(fā)生。此外,作為股東,并非對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程序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都有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有的決議如果經過衡量后認為對自己的利益并沒有損害的,就沒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東之間關系鬧僵。無人起訴的情況下,
60天之后,可撤銷的決議的效力就不會再受影響。而對于內容違法的決議,則屬于自始無效,即使無人起訴,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如對內容是否違法等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由于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可以根據公司的需求來做出一定的決策,來引導公司來進行前進,所以股東會是可以對公司做出的決策是允許的,并且也是相關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對于公司員工必須服從董事會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