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這主要是同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這主要是同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選擇和具體要求購買租賃物,并不對租賃物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也缺乏關于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并且租賃設備的購買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選擇,租賃物使用性能的好壞與出租人無關,因此,出租人對租賃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關于這一點,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有對出租人“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的條款。
但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時,出租人的責任不能免除,即使當事人之間有上述特約也是無效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已經具備了責任基礎。但是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介紹、推薦出賣人和租賃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選擇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