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權轉讓、法人代表變更、合并分立或增資減資等重大變更期間,合同效力問題往往成為法律糾紛的高發(fā)區(qū)。據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計,2020-2023年涉及公司變更的合同效力爭議案件年均增長21%,
在公司股權轉讓、法人代表變更、合并分立或增資減資等重大變更期間,合同效力問題往往成為法律糾紛的高發(fā)區(qū)。據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計,2020-2023年涉及公司變更的合同效力爭議案件年均增長21%,其中37%的案件因“表見代理”“越權簽約”等事由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司法實踐,系統(tǒng)解析公司變更期間合同效力的法律認定規(guī)則,并提出風險防范框架。
一、公司變更的類型化場景與法律風險
1. 股權結構變更期:隱名股東簽約效力爭議
2022年杭州中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中,原股東A在股權轉讓過渡期(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前)以公司名義簽訂采購合同,后受讓方B以“A已喪失股東身份”為由拒絕履約。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經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在登記變更前的簽約行為有效,公司需繼續(xù)履行合同(案號:(2022)浙01民終4532號)。
2. 法定代表人變更期:新舊法人“雙章并行”亂象
2023年廣東某制造業(yè)企業(yè)發(fā)生控制權爭奪,新舊法定代表人分別持公章簽訂相沖突的供貨協(xié)議。根據《民法典》第61條,法人代表變更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但若相對人明知變更事實仍與舊法人簽約,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28號裁定書)。
3. 合并分立過渡期:債務繼承條款的穿透效力
某地產集團分立時在《股東會決議》中約定“原公司債務由新公司B承擔”,但未通知供應商。分立后供應商起訴要求新公司A、B連帶清償貨款。法院判決: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公司法》第176條,案例:(2021)京民終9876號)。
二、合同效力的司法認定規(guī)則
(一)“內外有別”原則的適用邏輯
審查維度 認定標準
內部程序瑕疵 未履行股東會決議(如對外擔保未經表決),不影響合同效力(《九民紀要》第17條)
外部公示效力 工商登記、企業(yè)信用公示系統(tǒng)的信息構成相對人善意認定的基礎
(二)“表見代理”的三大審查要件
權利外觀事實:行為人持有空白合同、過期授權書或未收回的公章;
相對人善意無過失:需盡到基礎審查義務(如核對授權期限、官網公示信息);
公司可歸責性:若公章管理混亂或未及時公示變更信息,推定存在過錯。
典型案例:上海某貿易公司員工使用已廢止的部門章簽訂合同,因公司在官網未更新組織架構信息,被判承擔履約責任((2022)滬01民終3321號)。
三、特殊場景下的效力爭議焦點
1. 增資擴股期對賭協(xié)議的效力邊界的動態(tài)變化
投資人視角:以“華平投資訴某生物科技公司案”為例,對賭條款約定“若2024年6月前未完成IPO則回購股權”。后公司因增資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院認定“原股東喪失控股地位不影響對賭義務”(《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
公司責任財產邊界:若回購條款導致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可能觸發(fā)《公司法》第35條抽逃出資規(guī)制。
2. 破產重整期間待履行合同的處置規(guī)則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18條,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但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xù)履行。2023年某車企破產案中,法院對重整期間新簽訂的電池采購合同作出“共益?zhèn)鶆铡闭J定,賦予其優(yōu)先清償?shù)匚弧?br/>
四、風險防范的實務操作框架
(一)合同相對方的盡職調查清單
核查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登記信息(法定代表人、股東名錄);
要求提供最新版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驗證公章備案編號與公安系統(tǒng)記錄是否一致;
對跨省交易對象,通過“全國法院裁判文書網”排查涉訴風險。
(二)合同條款設計的三大剛性要素
簽約主體鎖定條款
“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不因公司股權轉讓、合并分立而豁免,變更后的主體自動承繼本協(xié)議”。
權限聲明條款
“簽約方承諾已取得簽訂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內部授權,并提交股東會決議/授權書作為附件”。
違約責任掛鉤條款
“因公司變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
(三)證據留存的“三重備份”原則
書面確認文件:要求公司出具《變更事項告知書》并加蓋公章;
電子證據固化:通過可信時間戳、區(qū)塊鏈存證平臺保存郵件、微信溝通記錄;
第三方見證:對重大合同簽署過程引入公證或律師見證。
五、司法實踐的新趨勢與合規(guī)建議
動態(tài)公示系統(tǒng)的證據權重上升
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2023年推行“企業(yè)登記信息實時校驗”,法院逐步將相對人未查詢公示系統(tǒng)視為“重大過失”(參見《北京高院商事審判指南(2023)》第12條)。
“認繳制”下資本變動的穿透審查
某法院在2024年判決中,將股東在增資過渡期惡意減資的行為認定為“損害債權人利益”,判令股東在減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
ESG因素對合同效力的隱性影響
在“雙碳”目標下,北京金融法院2024年首次以“違反綠色交易原則”為由否定某高耗能設備采購合同效力,提示企業(yè)需關注合同內容的合規(guī)性轉向。
結語
公司變更期間的合同效力問題,本質是商事外觀主義與實質公平原則的平衡。企業(yè)需建立“變更期-簽約期-履行期”的全周期風控體系,尤其注重變更信息的動態(tài)披露與相對人善意的證據固定。未來,隨著AI合同審查工具的普及和司法區(qū)塊鏈平臺的接入,合同效力認定將趨向“技術化驗證”,但法律關系的本質判斷仍取決于企業(yè)對治理規(guī)則的深刻理解與合規(guī)實踐的扎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