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情: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會計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xx調設備安裝工程部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實業(yè)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上海德立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德立)系何立新、劉素芳兩個股東合資設立。該兩人按注冊資本應合計投資560萬元,但實際分文未到位
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會計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xx調設備安裝工程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實業(yè)
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上海德立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德立)系何立新、劉素芳兩個股東合資設立。該兩人按注冊資本應合計投資560萬元,但實際分文未到位。上訴人上海東方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東方事務所)于1995年2月15日憑案外人中山集團物資公司出具的一張1000萬元銀行匯票(復印件)和另一張證明(證明該公司和何立新、劉素芳共同投資進口白糖2.5萬噸,總投資額為1000萬元,其中560萬元為何立新、劉素芳私人股資),便出具了德立注冊資金為560萬元的驗資證明。德立于同年2月20日經金山縣工商
行政管理
局核準登記成立。德立于1996年2月26日向被上訴人上海新藝空調設備安裝工程部(下稱:新藝工程部)借款3萬元,但未按約還款,新藝工程部因數(shù)次催款未著,遂以德立、東方事務所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德立歸還借款3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東方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一審審理后查明,德立自登記成立后已連續(xù)兩年未參加工商年檢,于1998年2月被工商部門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一審認為:新藝工程部與德立公司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屬
無效合同
,依法不予保護,雙方對此均有過錯,故新藝工程部要求德立公司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東方事務所為德立公司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 判決德立公司返還新藝工程部借款3萬元,東方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對新藝工程部的其余訴請不予支持。 東方事務所不服原判,以其出具的驗資證明符合當時法律定的程序和要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出上訴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