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是我國企業(yè)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以及相關組織結構是大家需要了解的重點內容,下述文字就來針對幾個重要方面進行詳細分析。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沒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沒立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股東繳納出資
3.申請設立登記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
(一)股東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1.股東會的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
3.股東會的召開
4.股東會的決議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zhí)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的組成
2.董事會的職權
3.董事會的召開
4.董事會的決議
5.經理
(三)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是公司的監(jiān)督機構。
1.監(jiān)事會的組成
2.監(jiān)事會的職權
3.監(jiān)事會的決議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
(二)股東權及其分類
1.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利益還是涉及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
2.以股東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
強制執(zhí)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其優(yōu)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fā)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
資產負債表
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于不能公開發(fā)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guī)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guī)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于中小企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