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戶繳稅需要帶什么資料
須備上如下材料:
1.個體工商戶經營執(zhí)照的正副本;
2.公文中的公章與刻章備案登記卡;
3.個體工商戶組織代碼機構的正本以及副本,并且要包含CA認證證書;
4.我國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頒發(fā)的稅務登記證書;
5.如果您在公司創(chuàng)立初期有適用的運營法規(guī),那么也請務必準備按時提交這些相關法規(guī);
6.若個體工商戶曾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義務,必須提供有關資料;
7.此外,還需準備相關的租賃合同文件,包括租賃憑證和租客所得的租金發(fā)票;
8.個體工商戶過去三年的財務報表文本;
9.個體工商戶過去三年的
記賬憑證的復印件;
10.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的憑證、單據以及銀行流水記錄;
11.另外,包括已核銷的發(fā)票和尚未得到核銷的發(fā)票。
《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二、個體戶員工社保怎么交
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有義務前往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部門協助其雇員完成社保登記手續(xù)。待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個體經營者方可按照標準,按月為其員工支付社會保障相關費用。
國家頒行的《社會保險法》明文規(guī)定,任何用人單位都必須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內,依據
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單位印章等合法證明文件,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交社會保險登記申辦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