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承租人相應(yīng)違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等違約情形分別是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
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承租人相應(yīng)違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等違約情形分別是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以及承租人延遲或拒絕支付租金等。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有權(quán)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租賃物尚存)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指收回租賃物當時的價值)的差額。
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yīng)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指租賃物的期末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