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公司是否能夠被吸收或合并的問題,答案顯然為否定。這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進行吸收或合并的實體必先具備法人資格,而分公司恰恰并不具備該項法律特征與權利。倘若在此期間內,母公司因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而設立的下屬子公司,則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有必要對于相應數據進行初期數目的調整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吸收合并是否屬于債務重組
所謂吸收合并,即是將兩至多家企業(yè)整合成一家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其中一方通過付出現(xiàn)金、發(fā)放新股或者其他形式的代價來獲取另一方或多方的資產與負債,并且繼續(xù)維持被并購企業(yè)原有的合法主體地位;
而在合并之后,另外的一方或多方則需舍棄自身原有的法人身份,成為新的單一企業(yè)結構下的組成部分。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它教育我們如何正確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吸收合并期初數要合并嗎”,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價值的啟示和教訓。我們應該珍視這些教訓,將它們內化為我們的行為準則,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